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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测试技术分会(下称分会),英文译名为Test Technology Committee of SAE-China,英文缩写SAE-C/TTC。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本分会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领导下的测试技术方面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实行会员制,权力机构是委员会。   

第三条  分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广大汽车测试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为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为科技工作服务,为加速我国汽车测试领域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会会址在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我国汽车测试科学技术开展如下工作:

  1. 每年举办汽车测试技术年会,汇集行业人才,探讨先进技术。
  2. 积极开展汽车测试技术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进行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3. 推进实验室比对工作,努力实现实验室之间数据的一致性。
  4. 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汽车测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5. 建立汽车测试技术资源共享平台,促进汽车测试技术发展。
  6. 根据汽车测试技术发展需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7.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

从事与汽车测试领域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普通高等院校汽车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及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会员:

(1)大学本、专科毕业,并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长期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3)积极、热心支持分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 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 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一定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或曾荣获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项者;

 3. 承担和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对分会发展和建设有重要贡献者。

拥护分会的章程;

凡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汽车测试相关领域工作的科技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海外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会员加入大学会分到我们分会还是可以直接加入我们分会)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讨论通过;

    (三)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文化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文化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天津市文化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和天津市文化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文化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文化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分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文化局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分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